記者張筱涵/綜合報導
曾震撼南韓社會的「臨演集體性侵案」再度引發關注。這起發生於2004年的案件,導致一對姊妹雙雙輕生,父親因悲傷過度猝逝,倖存的母親則在歷經十數年司法攻防後,反遭加害者反控名譽毀損,如今還得面臨高額賠償,引發輿論譁然。
▲韓國娛樂圈曾發生臨演集體性侵案。(示意圖/達志影像)
事件起於A小姐在妹妹介紹下從事臨演工作,3個月內遭到12名公司相關人士性侵與性騷擾。當時,A小姐在家中出現異常行為,例如喃喃自語說「要殺光所有人」、破壞家電等,顯示極度壓力,直到家人送醫後,才知道她的悲痛遭遇。
A小姐於同年年底控告12名加害者,儘管部分加害者一開始承認並因此遭公司開除,但隨著警方介入調查,他們又改口否認性侵。A小姐因此不得不重複接受數十次對質訊問,過程中更被加害者恐嚇「放火燒妳家」、「殺光妳全家」,最終在龐大的壓力下撤回告訴。當時法律規定性侵與性騷擾屬於「親告罪(告訴乃論)」,即未經被害人告訴,檢方無法起訴。
A小姐於2009年選擇跳樓自盡,並在遺書寫下「我是他們的玩物」、「我已無生存意義」,6日後妹妹也選擇結束生命,父親亦因此悲傷過度去世,一家三口因而離世,僅剩母親張女士獨自承受悲劇。
張女士於2014年對12名加害者提起民事訴訟,但全數敗訴。法院認為根據民法,3年的消滅時效已過,從性侵發生起已經過了9年6個月。當時法院指出:「根據證詞與審訊結果,A小姐可能確實遭遇性侵與強制猥褻」,並表示她生前所寫的日記「看不出是妄想所致」。
但法院仍裁定:「即使A小姐遭性侵,但自事件發生9年6個月、自她身亡4年6個月才提告,已過民法規定的3年時效,無法受理。」張女士於2014年對加害者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承認A小姐可能遭受性暴力,但因已超過民法3年時效,判張女士敗訴。
張女士2017年因於加害者公司前抗議而被控名譽毀損,雖最終獲判無罪,法院更罕見地表示「為公權力的失敗感到自責與反省」,肯定她行為的正當性。該事件曾在2018年#MeToo浪潮中被重新檢視,警方曾承諾成立調查小組,但最終因時效已過而無法重啟調查,而這件事未就此落幕。
據韓媒《Herald經濟》30日報導,部分加害者陸續對張女士提起民事訴訟,控告她名譽毀損。法院指出:「雖有A小姐兩姐妹因未釐清真偽的性侵與二次傷害導致精神創傷並自殺等令人遺憾的情況」,但仍認定張女士於加害者公司前具名抗議,以及多次上傳類似影片至網路「構成對社會評價的毀損」。
法院判張女士須向其中一名加害人賠償韓幣1000萬元(約台幣20萬元),並禁止再上網發布相關訊息,另3名加害人則分別獲賠韓幣300萬(約台幣7.5萬元)至韓幣500萬元(約台幣12.5萬元),最高法院已確定判決。
報導曝光後,南韓網友們都感到相當氣憤,「提告的加害者們到底是誰?他們是惡魔」、「AI都會判得比法官好,爛」、「說出事實為什麼就是名譽毀損了」、「真的好骯髒」、「法院為什麼站在加害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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